淄博卫生人才新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
淄博卫生人才发布医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(一)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相关内容,详情如下:
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
(一)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第三十六条“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,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;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”
(二)裁量标准
【严重】
①违法情形: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。
②处罚标准: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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